带驾驶员租赁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
1.问题引入。
机动车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所指的租赁是车辆租赁,不包含出租人将机动车及驾驶员一并租赁给承租人,即带驾驶员租赁的情形。在带驾驶员租赁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是否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按“运行支配”标准判断,驾驶员是出租人的员工,受出租人管理,驾驶员在租赁期间又接受承租人的指令,受承租人的管控;按“运行利益”标准判断,承租人直接享受了车辆运行的利益,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也享受了运行利益。那么,带驾驶员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审判中存在争议。
2.观点梳理。
实践中此类诉讼案件并不多,经梳理,我省近三年来处理此类案件4件,再审审查1件,但法律关系比较新颖,责任主体的认定上也比较具有典型性,因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审判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案涉交通事故是在承租人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承租人对车辆享有运行控制及运行利益,应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以(2019)赣民申473号案为代表,该裁判认为,案涉交通事故系出租人的驾驶员驾驶不当导致事故,故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承租人只是租赁了车辆及驾驶员,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规则探析。
实践中,租赁机动车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光车租赁,即承租人仅向出租人租用机动车;二是带驾驶员租赁,即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提供机动车及驾驶劳务给承租人。在光车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即承租人或承租人允许的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通常是不承担责任的,出租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出租人的过错认定,应依据新《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规定予以确定。
一般的机动车租赁服务中,出租人将机动车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进行驾驶,出租人提供的租赁服务客体仅为机动车;而在带驾驶员租赁情形下,出租人除了提供机动车,还提供驾驶员驾车服务,出租人提供了两个租赁客体,承租人除了租赁机动车,还享受了出租人提供的驾驶服务,这种情形下,承租人所需支付的对价较一般机动车租赁更高。
判断带驾驶员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何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仍应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为依据。从运行利益的角度看,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因此要确定何人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运行支配就成了关键的判断标准。在带驾驶员租赁的情形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一般会约定行程的范围、时间等内容,虽然从表面上看,驾驶人是按承租人的指示驾驶机动车,但实际上驾驶人是按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来履行职务,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指示,驾驶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一般会拒绝执行。对机动车运行的支配权实质上仍由出租人掌控,故应将出租人作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带驾驶员租赁,从性质上看应属承揽合同,承租人相当于定作人,出租人相当于承揽人,承揽的事项是按照承租人的指示提供车辆并且按照指示运行。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参照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分析,在带驾驶员租赁机动车情形下,出租人提供的驾驶员受承租人的指令驾驶机动车,承租人正常指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布错误的指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承租人强令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承租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承租人的责任认定可以参照新《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进行认定。
4.结论。
出租人将机动车和驾驶员一并租赁给承租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布错误的指令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